关于本院检验结果互认项目的公示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防止重复检查、过度检查,减轻群众看病负担,我院积极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实施方案》(桂卫医发〔2023〕10号)、《南宁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
根据2024年8月13日《南宁市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机构及项目(2024年)》的公告,我院临床检验共有39个项目获得结果互认,分别是:细胞计数(rbc)、白细胞计数(wbc)、血小板计数(plt)、血红蛋白(hgb)、血细胞比容(hct)、平均红细胞体积(mcv)、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凝血酶原时间(pt)、纤维蛋白原(fg)、酸碱度(ph)、比重(sg)、蛋白质(pro)、葡萄糖(glu)、酮体(ket)、胆红素(bil)、尿胆原(uro)、亚硝酸盐(nit)、白细胞酯酶(leu)、潜血(或)红细胞(bld)、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乳酸脱氢酶(ldh)、碱性磷酸酶(alp)、γ-谷氨酰转肽酶(ggt)、肌酸激酶(ck)、α-羟丁酸脱氢酶(α-hbdh)、淀粉酶(amy)、总蛋白(tp)、白蛋白(alb)、尿酸(ua)、尿素(urea)、葡萄糖(glu)、甘油三酯(tg)总胆固醇(tc)、钠(na)、钾(k)、氯(cl)、总钙(ca)、磷(p)。
我院以上获得互认的检验项目,在检验结果报告上添加有互认标识,即:在项目中文名称前加“*”, 并在报告单备注栏中注明“标注*项目为广西检验结果互认项目”。报告样张如下,敬请患者朋友和家属留意:
告知注意:根据《南宁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医疗机构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予以互认,但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一、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二、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三、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四、患者病情处于急诊、急救、重型、危重型等紧急状态下的;
五、涉及司法、伤残、病退、劳动仲裁等鉴定的;
六、国家规定需要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检查检验项目;
七、诊治医师认为有必要进行再次检查的;
八、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需要进行重复检验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检查检验医嘱,加强医患沟通,做好解释工作,充分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再次检查的原因、必要性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监督举报:本院医务科负责检验结果互认相关的投诉、调查、反馈工作,电话:0771-******,邮箱:****** 。
特此公示。
******医院2024年8月27日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防止重复检查、过度检查,减轻群众看病负担,我院积极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实施方案》(桂卫医发〔2023〕10号)、《南宁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
根据2024年8月13日《南宁市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机构及项目(2024年)》的公告,我院临床检验共有39个项目获得结果互认,分别是:细胞计数(rbc)、白细胞计数(wbc)、血小板计数(plt)、血红蛋白(hgb)、血细胞比容(hct)、平均红细胞体积(mcv)、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凝血酶原时间(pt)、纤维蛋白原(fg)、酸碱度(ph)、比重(sg)、蛋白质(pro)、葡萄糖(glu)、酮体(ket)、胆红素(bil)、尿胆原(uro)、亚硝酸盐(nit)、白细胞酯酶(leu)、潜血(或)红细胞(bld)、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乳酸脱氢酶(ldh)、碱性磷酸酶(alp)、γ-谷氨酰转肽酶(ggt)、肌酸激酶(ck)、α-羟丁酸脱氢酶(α-hbdh)、淀粉酶(amy)、总蛋白(tp)、白蛋白(alb)、尿酸(ua)、尿素(urea)、葡萄糖(glu)、甘油三酯(tg)总胆固醇(tc)、钠(na)、钾(k)、氯(cl)、总钙(ca)、磷(p)。
我院以上获得互认的检验项目,在检验结果报告上添加有互认标识,即:在项目中文名称前加“*”, 并在报告单备注栏中注明“标注*项目为广西检验结果互认项目”。报告样张如下,敬请患者朋友和家属留意:
告知注意:根据《南宁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医疗机构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予以互认,但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一、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二、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三、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四、患者病情处于急诊、急救、重型、危重型等紧急状态下的;
五、涉及司法、伤残、病退、劳动仲裁等鉴定的;
六、国家规定需要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检查检验项目;
七、诊治医师认为有必要进行再次检查的;
八、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需要进行重复检验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检查检验医嘱,加强医患沟通,做好解释工作,充分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再次检查的原因、必要性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监督举报:本院医务科负责检验结果互认相关的投诉、调查、反馈工作,电话:0771-******,邮箱:****** 。
特此公示。
******医院2024年8月27日